发布时间:2021-03-30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4547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其所属的服务区、收费站和其他服务场所的运营、管理、服务和使用等相关活动;运营管理原则为推进运营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建设。
路网运行管理方面,设立平台,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全省公路路网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服务区管理方面,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车时同步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车、充电等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结合商贸服务、物流服务等新业态拓展服务内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通行行为,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c@gdcd.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营管理处,邮编510101,并在信封上注明“运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附件1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通行行为,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其所属的服务区、收费站和其他服务场所的运营、管理、服务和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涉及养护、路政、交通安全等相关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运营管理原则】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权责清晰、安全畅通、服务优质的原则,推进运营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建设。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所属路段的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畅通;
(三)负责所属路段通信、监控、联网收费以及车辆救援系统建设和维护,并按照要求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服务区、收费站适当位置或者利用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进行公益性宣传等工作;
(五)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服务规划、指南、标准、规范及决定。
第六条【行业组织职责】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经营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高速公路经营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其履行义务。
第二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七条【设立平台】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全省公路路网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第八条【信息采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工作程序,畅通信息采集渠道,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信息报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及时报送路网运行数据、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并由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前款所称路网运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交通拥堵状况、车辆救援调度与服务等数据。
第十条【信息发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交通管制、气象、安全注意事项等有关服务信息。出现高速公路主线中断、车辆限行,收费站、服务区关闭等重要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一条【拥堵治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属路段收费站广场车道条件、通行车流特点、周边路网情况等制定相应的车辆快速通行对策,对易堵缓行的收费站、服务区、互通立交、特长隧道及主线瓶颈路段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并根据实际交通路况、路网结构变化、重大节假日车流特征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更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拥堵的路段、收费站和服务区采取改造扩容等措施,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交通疏导】因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需要对车辆进行疏导或者分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指导下,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或者绕行到其他公路,并进行合理交通组织。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所属路段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管理分别报路段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备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一路三方”机制】高速公路路段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保畅工作。
第三章 联网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联网收费原则】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联网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
第十六条【计费依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当以车辆实际通行路段和车型为依据计算;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联网收费通行介质,及时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结算机构职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日常维护以及全省联网收费系统运行监测和网络安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信传输网络的管理以及高速公路通车前收费系统的联网检测工作;
(二)负责全省路段费率参数管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并配合完成跨省通行费清分结算;
(三)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初始化以及全省路网内现金通行介质管理;
(四)负责全省联网收费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供联网收费数据查询服务,并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校核、监督;
(五)负责全省联网收费争议交易处理、投诉处理等工作,受理联网收费运营与服务中出现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八条【收费数据安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路段网络安全以及联网收费数据的管理,不得影响联网收费的正常运行,并对所属路段收费系统产生的收费数据质量负责,按照有关接口规范,准确、及时、完整上传收费数据。
第十九条【数据处理】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行业自律组织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路段收费结算信息,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的,结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发行服务单位职责】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发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
(二)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发行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
(三)制定统一的发行和服务规范标准,配合结算机构开展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清分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范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使用者应当规范使用装置,确保装置与实际安装车辆唯一对应。禁止虚假申请、恶意损坏、篡改、伪造以及使用与实际车型不相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
第二十二条【通行介质使用】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一车一介质”通行。禁止伪造、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第二十三条【清分结算】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做好收费数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保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发行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非现金交易的记账及扣款。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行费的清分结算。
第二十四条【通行票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单位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由有关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高速公路使用者对所交纳通行费存在异议的,由结算机构会同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处理结果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禁止逃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应当依法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对一年内逃费超过3次或者逃费行为严重且拒不改正、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交通运输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差异化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交通流量、运营服务质量、养护质量等因素,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差异化收费。差异化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提前取消收费处理】高速公路提前取消收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移交承接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收费期满处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承接单位做好运营养护工作。
第四章 收费站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审批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收费设施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符合国家、省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收费设施设备,加大信息化、数字化新技术运用,提升收费站智能化服务水平,保障车辆顺畅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大件运输通道的建设要求,适当设置收费站超宽车道,满足大件运输车辆正常通过的需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互通立交匝道。
第三十二条【收费站场管理】收费广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和维护标识标志,合理摆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站场整洁有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收费车道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配备相应的收费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移动收费终端。车辆行驶至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出现特情时,禁止倒车,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收费终端在本车道或者引导至收费广场处理,保障收费车道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争议处置】高速公路使用者对车辆通行费交纳等存在争议的,应当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指引,不得故意阻塞收费车道。
第三十五条【规范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站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着装规范,文明服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施现场操作,确保车辆通行顺畅。
第三十六条【入口拒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法超载超限货运车辆强行驶入高速公路,或者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遵守交通标志】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高速公路入口依法设置的禁行交通标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收费站道口设置的交通标志通行,不得随意驶入与其不相符的车道。
第五章 服务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设置原则】高速公路服务区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环境和谐的原则,其服务质量和标准必须符合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保持良好运营秩序。
第三十九条【管理主体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服务区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的服务质量、服务环境以及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是服务区运营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服务区的经营、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服务内容】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车时同步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车、短暂休息、如厕、开水供应、餐饮、加油、充电等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结合交通量增长状况逐步提供购物、住宿、汽车维修等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结合旅游休闲、商贸服务、农副产品推广、物流服务、客运服务等新业态,拓展服务内容。
第四十一条【经营秩序】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价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食品卫生和价格监管,推广大众化商品“同城同价”经营。
第四十二条【设施功能管理】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因改造建设等需要临时关闭服务区或新建服务区,必须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确保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
第四十三条【设施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和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将相应经费纳入高速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范围。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服务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养和改善提升,保证服务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扩建。
第四十四条【交通疏导】重大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段,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要加派人员,引导高速公路使用者有序停车、就餐、购物、如厕,维护良好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疏导工作,防止车流拥堵倒灌至主线,保障服务区车辆出入顺畅。
第六章 车辆救援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救援服务企业承担;在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况下,高速公路使用者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服务企业实施救助。
第四十六条【救援服务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规范,并对车辆救援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落实车辆救援服务主体责任,并督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企业或者队伍定期对救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十七条【服务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救援服务企业与高速公路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救援保障】高速公路救援工作场地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点,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并为救援服务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九条【救援处理】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企业或队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原则上应当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服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救援服务企业和队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到其指定的场所修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定期自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标准达标情况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服务质量评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投诉机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高速公路使用者和有关群众的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路网运行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上传联网收费数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拖延、少缴现金通行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费站及其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省规范标准且在限期内未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故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造成车辆堵塞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放行违法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区提供的设施、服务未达到本办法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立交匝道以及服务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开放高速公路。
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5】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假申请、恶意损坏、篡改、伪造以及使用与实际车型不相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服从收费站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或者指引,故意倒车、阻塞车道,扰乱收费秩序的。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赔偿通行介质工本费。
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6】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和经营商户未落实服务区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关闭整改。
第六十条【法律责任7】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收费站道口设置的交通标志通行,擅自驶入与其不相符车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法律责任8】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企业、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9】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例外情形】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涉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纳入高速公路网实施联网收费的城市快速路涉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涉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原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更名)成立于2001年1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华软件”,股票代码002065,注册资金31.1亿元人民币。总部在北京,全国拥有60余家分支机构,员工规模超过8000人。公司以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流控安全产品及互联网+为主要业务,拥有800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东华软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早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之一,国家首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及软件开发单项资质。
成立于2002年,是国家橡胶与轮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示范基地,同时也是国内首家集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管理模式于一体的信息化生产示范基地。集团以“做一条好轮胎”为使命,致力于为全球轮胎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以先进的技术推动橡胶轮胎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橡胶与轮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属研发机构,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成功突破化学炼胶技术,研发出被世界橡胶业称为“液体黄金”的橡胶新型材料EVEC。这种将橡胶、填料、配合剂在连续液相的条件下使材料充分且均匀混合的工艺,在橡胶业处于世界前列,填补了国内外技术空白,改变了多项磨耗基础理论,属于典型的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赛轮应用该材料开发的“液体黄金”轮胎可同时降低滚动阻力、提高抗湿滑和耐磨性能,破解了 “魔鬼三角”难题。是目前世界最高标签等级的轮胎(欧盟标签法规AA级),而且“液体黄金”轮胎在原材料选用、生产制造、产品使用和循环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突破性地实现了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可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做出贡献。
珠海中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力新能源”)成⽴于2018年5⽉,位于珠海市⽃⻔富 ⼭⼯业区,是⼴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证券代码:002741)旗下全资⼦公司。公司以新能源汽⻋动⼒电池梯级利⽤和物理拆解为主营业务,专注于动⼒电池全⽣命周期管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供各类型号梯次利⽤电池产品及动⼒电池改造再利⽤专业服务及解决⽅案。 中力新能源秉承光华科技“绿⾊环保,追求卓越,促进科技与产业的发展”的企业使命,致力于打造完整的后汽⻋电池产业链,提⾼新能源汽⻋的使⽤价值,持续探索和研究动⼒电池⾏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理事长单位 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是集新能源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创维集团创始人黄宏生在南京成立开沃汽车集团,收购并重组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控股南京金龙后,开沃汽车集团着力将重心由传统中巴转向新能源汽车,成为南京市唯一的新能源商用车总部企业。
天际汽车成立于2015年,是具备创新互联网思维及深厚传统车企积淀,集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新实力汽车科技企业集团。 电咖商用车是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新能源智能商用车创新的全新商用车品牌,致力于通过全面融合创新为商用车用户创造更多价值。电咖商用车已组建独立的新能源商用车研发及营销团队,以全新的理念和架构斥巨资投身新能源商用车领域,凭借其核心管理团队深厚的造车底蕴,电咖商用车已完成全新定制化城市物流车型平台的正向研发,基于该平台的首款产品将于2020年四季度正式上市。
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并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现有会员750家。会员主要包括深圳市的公路货运枢纽、货运场站中心、货运交易市场、公路货运物流中心;城际公路快运企业;全国干线运输与配载企业;区域配送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特种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综合型物流服务商;以及为公路货运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单位。
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致力于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部件的创新型技术企业。公司先后推出面向城市公交、通勤旅游、特种车辆的纯电动动力系统总成;率先实现了动力电池的固体导热pack技术,开发了高可靠、高安全的动力系统控制器,大限度的实现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的融合,大幅提升了纯电动汽车的稳定性、经济性、安全性;公司开发了新一代智能型高效率充电机,能满足各种工况下使用,实现了对电池保护的同时完成自动充电。公司拥有高素质管理团队和复合性研发团队,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汽车行业的14家重点骨干企业之一,是以国有控股的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10个零部件子公司为核心层,100余家配套企业为支撑的企业集团。总资产125亿元,净资产70亿元。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是日本五十铃九十年代最新技术水平的0.6-3吨N、T两系列轻型商用车、8-12吨F系列重型商用车及5人座UC系列多功能乘用车。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有着深厚研发能力的高科技化工与能源产品供应商。公司从事新能源及储电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致力于为不同应用领域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2011年7月获得世界银行集团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强对微宏技术实力和产品前景的认可。
深圳普天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及电动汽车整车、零配件的销售;汽车租赁;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拥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属于深圳汽摩及配件公司行业。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01月14日成立,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充电站的建设、销售、安装及维修;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相关技术咨询;水电设备及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售电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华南理工大学,地处广州,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校园分为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和广州国际校区,是首届“全国文明校园”获得单位。学校办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至1918年成立的广东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正式组建于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期,为新中国四大工学院之一;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在全国高校首开部省共建之先河;1995年进入“211工程”行列;2001年进入“985工程”行列;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2018年在“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排名第201-300位。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汽车),是一家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现有总资产近861多亿元,品牌价值达1328.67亿元,员工近4万人,是一个以北京为管理中心,在京、津、鲁、冀、湘、鄂、辽、粤、新等9个省市区拥有整车和零部件事业部,研发分支机构分布在中国大陆、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
地上铁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物流车集约化运营的服务配套商,致力于为各大快递物流及城配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新能源物流车队租赁及运营配套服务,业务涵盖新能源车应用解决方案、充维服务配套、运营支持等各种增值服务。地上铁本着为用户提供绿色可持续的产品+服务的使命,连接产业链上下游各方优势,促进客户的新能源车队结构合理化,持续推动客户实际运营降本增效。截止到目前,地上铁拥有不同类型的微面、中面、轻卡等新能源物流车投放并实际运营数量超万台,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设5个大区,业务范围覆盖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等50多个一二线城市,自建场站和合作场站拥有接近3000+的充电配套网点,运维和保障服务设施完善。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33年,是省属唯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双高”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前身是“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至今已有86年职业教育历史,其中1959-1963年和1978-1983年两段时期,学校开办本科教育,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000余人。学校秉承“德能兼备,学以成之”的校训和“自强、敬业、求实、创新”的广轻精神,为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输送数万名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是由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省内十家汽车租赁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由省民政厅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截止目前,有包括广州、深圳、东莞在内的广东省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共170余家汽车租赁企业加入协会,预计到2018年底,协会的正式成员单位数量将突破三百家。协会始终秉承着成为政府和行业沟通的桥梁,同时以协会为纽带,促进汽车租赁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业务合作和资源融合,全力打造集车辆、保险、金融、维保、系统等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省内汽车租赁行业快、稳、好发展。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正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电动出租车企业投资,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租赁及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9年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也是深圳经济特区第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是特区保险的开拓者和探索者,作为唯一的国有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深圳市分公司在二十多年来为深圳特区的经济腾飞和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