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发布时间:2021-03-24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4446

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面:实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为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通知书。

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在特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如有附加项目测试的,应取得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准入和登记方面: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实际,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报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方可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有关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的战略部署,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1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88128279

传真:88101550

电子邮箱:jcsfgw@szrd.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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